::: 申請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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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初設戶籍登記】

.申請人:

  1. 本人。
  2. 戶長。
  3. 受委託人。
  4. 利害關係人。(無上列一、二項申請人時)。

.應附繳證件及注意事項:

  1. 定居證、戶口名簿、申請人印章、最近2年新式相片1張。
  2. 無戶籍人口憑核准之補辦戶籍登記申請書。受委託人之國民身分證、印章、委託書。
  3. 以利害關係人身分申請者,應附繳利害關係證明文件。
  4. 遷入單獨立一戶者、應提憑相關證明文件辦理。(詳閱遷入登記)
  5. 委託他人申請者,應附「委託書」及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委託書或授權書在國外作成者應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在大陸地區作成者應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查)證。
  6. 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及委託書。
  7. 持憑未記載父母及配偶姓名之定居證申報戶籍,應先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補填後,再辦理戶籍登記。
  8. 註:定居證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 國籍法修正公布( 89 . 2 . 9. )時之未成年子女(即於民國 69 年 2 月 10 日以後出生者),依國籍法第二條第二項具有我國國籍者,其辦理戶籍登記相關作業如下:

    一、 修正公佈前在國內出生之未成年子女,可向警政署入出境管局申請定居證,其有外僑居留證者,函送居留地直轄市、縣〈市〉警察局〈外事科、課〉註銷外僑居留證,並於其外國護照入國簽證及入國查驗章上加蓋戳記後,領取定居證憑向戶政所辦理初設戶籍登記。

    二、 在國外出生者,悉依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辦理。

.申報期限: 三十日內。

.處理期限: 隨到隨辦。

2.【死亡、死亡宣告登記】

.申請人:

  1. 配偶、親屬、戶長、同居人、經理殮葬之人、死亡者死亡時之房屋或土地管理人。
  2. 利害關係人(無上列申請人)
  3. 被執行死刑或在監獄、看守所或其他收容機構內死亡,而無人承領者由監獄或看守所或其他收容機構通知其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為死亡登記。
  4. 因災難死亡或死亡者身分不明,經警察機關查明而無人承領時,由警察機關通知其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辦理。
  5. 死亡宣告以聲請人或利害關係人。
  6. 受委託人。

.應附繳證件及注意事項:

  1. 死亡證明書或法醫檢驗(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宣告判決書(均留正本)。
  2. 死亡者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遺失者免附繳但應在申請書上載明),同時攜帶配偶國民身分證、印章(同時換領國民身分證,應備證件請參考國民身分證核發應備證件)、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
  3. 在大陸地區死亡者,應提憑大陸地區開具之死亡證明書,其死亡證明書需載明當事人出生年月日和生前住所地及死亡原因,並須經海基會驗證。
  4. 國外死亡者,死亡證明文件並翻譯成中文經我駐外館處驗證,如駐外館處僅就原文證件驗 ( 認 ) 證,應經我國法院或民間公證人辦理中文譯本認證後,再予以採認。
  5. 人民因遭遇災難死亡,無法獲得相驗屍體證明書時,得憑在場親見其死亡者二人以上之死亡事實證明書辦理。
  6. 委託他人申請者,應附「委託書」及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委託書或授權書在國外作成者應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在大陸地區作成者應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 ( 查 ) 證。
  7. 以利害關係人申請者,應附繳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正本。
  8. 註: 失蹤或查尋人口滿七年(八十歲以上者滿三年;遭遇特別災難者滿一年)以上者,得依民法第八條規定,聲請法院宣告死亡後,向戶政事務所申請死亡宣告登記。

.申報期限: 三十日內。

.處理期限: 隨到隨辦。

3.【收養登記】

.申請人:

  1. 收養人或被收養人。
  2. 利害關係人(無上列申請人)
  3. 受委託人。

.應附繳證件及注意事項:

  1. 收養子女應聲請法院認可,提憑法院認可收養裁定書及裁定確定證明書辦理。
  2. 收養人及被收養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戶口名簿、養子女從姓約定書。。(同時換領國民身分證者,應備證件請參考國民身分證核發應備證件)
  3. 僑居國外委託辦理者,需附經當地駐外館處驗證之授權書或委託書;在大陸地區作成者,應經海基會驗證(查證)。
  4. 養子女從收養者之姓或維持原來之姓。
  5. 夫妻共同收養子女時,於收養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養子女從養父姓、養 母姓或維持原來之姓。

  6. 委託他人申請者,應附委託書,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
  7. 被收養人在台無戶籍,可在收養人之記事欄註記收養事實。
  8. 以利害關係人申請者,應附繳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正本。

.申報期限: 三十日內。

.處理期限: 隨到隨辦。

4.【結婚登記】

.申請人:

  1. 結婚雙方當事人為申請人,但於民國97年5月22日以前結婚,或其結婚已生效者,得以當事人之一方為申請人。
  2. 利害關係人(無上列申請人)
  3. 受委託人﹝具有正當理由,經戶政事務所核准者﹞。

.應附繳證件及注意事項:

  1. 結婚書約正本(需有2名證人簽章)
  2. 在國外結婚,且在當地政府機關辦妥結婚登記,其證書及中譯本須經當地駐外館處驗證,如委託代辦時,授權書或委託書亦應驗證。(一方為外國人應另附單身證明,若經該國政府以結婚登記者免附)
  3. 國人與東南亞國家人士結婚登記,應附對方本國政府機關出具之單身證明(外文及中譯文須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證),與東南亞國家以外之外國籍人士結婚,應附對方本國政府機關出具之單身證明(僅需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
  4. 與大陸地區人民結婚除檢附結婚及單身證明文件外(應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該大陸配偶之入出境許可證需有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加蓋「通過面談,請憑辦結婚登記」章戳,及通過面談該入境許可證停留效期從「1個月」更改為「6個月」之延期戳記,作為大陸配偶入境辦理結婚登記之核驗依據。
  5. 與雙重國籍華僑(在國內無戶籍),需附經我駐外館處驗證之單身證明﹝含中譯本﹞辦理。
  6. 有戶籍國民與外國人、無國籍人結婚,於辦理結婚登記時,應以書面確定其中文姓氏。
  7. 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印章、1年內新式相片1張。雙方當事人同時遷入創立新戶者,應在提憑房屋證明文件。
  8. 委託他人申請者,應附「委託書」及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
  9. 以利害關係人身分申請者,應附繳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正本。
  10. 註:
    • 普通婚姻不得孌更為贅婚。
    • 未成年人結婚,須經法定代理人同意(父母雙方)並查驗法定代理人同意書。
    • 夫妻各保有其本姓、但得約定以其本姓冠以配偶之姓,並向戶政機關登記。

.申報期限: 三十日內。

.處理期限: 隨到隨辦。

5.【監護、輔助登記】

.申請人:

  1. 監護登記:監護人。
  2. 輔助登記:輔助人。
  3. 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行使或負擔之一方或雙方。
  4. 受委託人。

.應附繳證件及注意事項:

  1. 法定監護:親屬關係證明文件。
  2. 委託監護:受監護人父母之委託監護書。(須載明一定期間及特定事項)
  3. 遺囑監護:後死之父或母遺囑。
  4. 法院判決監護:法院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書。
  5. 監護宣告:法院監護宣告裁定書。
  6. 變更監護:父母約定書、法院判決書及判定確定書…等。
  7. 監護人之國民身分證、印章。
  8. 委託他人申請者,應附「委託書」及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委託書或授權書在國外作成者應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在大陸地區作成者應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查)證。
  9. 註: (一)未成年人之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該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或父母死亡而無遺囑指定監護人時,依下列順序定其監護人:

    • 與未成年人同居之袓父母。
    • 與未成年人同居之兄姊。
    • 不與未成年人同居之袓父母。

    未能依前項之順序定其監護人,或為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法院得依未成年子女、檢察官 、當地社會福利主管機關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就其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社會福 利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或改定為監護人,並得指定監護之方法。(民法第一○九四條)

    (二)禁治產人之監護人,依下列順序定之:

    • 配偶。
    • 父母。
    • 與禁治產人同居之袓父母。
    • 家長。
    • 後死之父或母以遺囑指定之人。(民法第一一一一條)

.申報期限: 三十日內。

.處理期限: 隨到隨辦。

6.【住址變更登記】

.申請人:

  1. 本人(未成年人由父母共同為之)。
  2. 戶長。
  3. 利害關係人(無上列一、二項申請人)
  4. 受委託人。

.應附繳證件及注意事項:

  1. 當事人之原戶籍地戶口名簿、所有住變者國民身分證、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如住變入他人戶內者,同時檢附新地址之戶口名簿。
  2. 雙方戶囗名簿、住變者國民身分證、2年內新式相片1張及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
  3. 住變單獨成立一戶者,應另提憑「單獨立戶提證規定」證明文件之一辦理(須繳驗正本)
  4. 戶內人口在同址創立新戶者,仍應提憑單獨立戶之證明文件辦理。
  5. 未成年人住址變更應由父母共同為之,若未成年人之父或母因故無法共同辦理,應出具「同意書」交由另一方辦理。
  6. 委託他人申請者,應附「委託書」及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
  7. 以利害關係人身分申請者,應附繳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正本。
  8. 註:全戶申請住變更,如缺少戶內部分國民身分證,應俟戶內國民身分證補齊後再予受理。

.申報期限: 三十日內。

.處理期限: 隨到隨辦。

7.【撤銷登記】

.申請人:

  1. 本人。
  2. 原申請人。
  3. 利害關係人。

.應附繳證件及注意事項:

  1. 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2. 當事人身分證、戶口名簿。(以利害關係人身分申請無法提出者可免附)
  3. 原申報不實,視原因提證。
  4. 原登記事項消滅,視原因提證件。
  5. 民法得撤銷之案件依法院判決書、確定書或裁定書、裁定確定書辦理。
  6. 遷出(入)撤銷登記,依相關戶政所查實後函文辦理。
  7. 喪失國籍(未取得他國國籍前)撤銷登記憑內政部許可文件辦理。
  8. 委託他人申請者,應附委託書,委託書在國外作成者,應經駐外館處驗證,於大陸地區作成者,應經海基會驗(查)證。
  9. 以利害關係人身分申請者,應另繳利害關係證明文件。
  10. 虛報遷徙登記,而實際仍在原住址居住者,戶政所得依戶籍法第二十三條及第四十八條規定或本於職權予以撤銷,並依規定處新台幣九千元以下罰鍰。
  11. 撤銷事項如果涉及配偶或子女之戶籍登記事項者,其配偶或子女應同時辦理撤銷或更正。

.申報期限: 三十日內。

.處理期限: 隨到隨辦。

8.【門牌編釘】

.申請人:

  1. 房屋所有權人。
  2. 現住人。
  3. 管理人。
  4. 受委託人。

.應附繳證件及注意事項:

  1. 初編門牌:
    • 建築物位置簡略圖。
    • 編釘門牌登記申請書。
    • 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
    • 現住人設籍資料。(所有權人申請者免驗)
    • 門牌證明工本費新台幣20元、門牌工本費新臺幣40元。
    • 建築執照或合法房屋證明。(實施區域計劃管理辦法公佈前之房屋)
  2. 增(改)編門牌:
    • 房屋權利證明文件。
    • 建築物位置簡略圖。
    • 增(改)編門牌登記申請書。
    • 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
    • 現住人設籍資料(所有權人申請者免驗)。
    • 門牌證明工本費新台幣20元、門牌工本費新臺幣40元。
    • 增編門牌應另檢附建築物平面圖(於平面圖上蓋核准戳記)或建築物測量成果圖(實施區域計劃管理辦法公佈前之房屋)。
  3. 委託他人代辦者,應附繳委託書。
  4. 原編釘之門牌脫落遺失或毀損不堪使用者,應申請補發或換發。
  5. 地下層其用途為防空避難設備或法定停車場者,不得編門牌,可核發該門牌地下室之證明。

.申報期限: 三十日內。

.處理期限: 隨到隨辦。

9.請領(閱覽)戶籍謄本須知

.申請人:

  1. 本人。
  2. 受委託人。
  3. 利害關係人。

.應附繳證件及注意事項:

  1. 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
  2. 利害關係人應繳驗身分證、印章及足資證明利害關係文件正本。
  3. 申請人如因故不能親自到所申請,得填妥委託書,並簽章委託他人代為申請。受委託人應繳驗國民身分證、印章。
  4. 僑居國外委託他人申請者,其委託書應經我駐外機構驗證。
  5. 大陸地區之證明文件〈如利害關係、親屬關係、委託書等證明文件〉須經由海基會驗證。
  6. 通訊申請戶籍謄本: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因故未能親自前往戶政事務所時,得以信函說明申請人住址、姓名、被申請者的姓名、住址,身分證統一編號、申請戶籍謄本之種類及份數、申請人通訊地址,並在署名處蓋章,以代申請書並檢附申請人身分證或足資證明身分之文件正反面影本註明「與正本相符」字樣,加蓋申請人印章,連同規費及書妥收件人通訊地址、姓名,貼足掛號郵資之信封,以掛號寄送戶政事務所。
  7. 利害關係人範圍:請參見申請戶籍謄本相關規定。
  8. 規費:每張新臺幣貳拾元,閱覽費每次新台幣貳拾元。

.申報期限:隨到隨辦。

.處理期限:隨到隨辦。

10.【請領戶口名簿】

.申請人:

  1. 戶長
  2. 受委託人。

.應附繳證件及注意事項:

  1. 遺失補發:申請人(戶長)之國民身分證、印章。
  2. 破損換發:
    • (應繳附舊戶口名簿。
    • 申請人(戶長)之國民身分證及印章。
  3. 委託申請:
    • 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
    • 戶長出具之書面委託書。
  4. 工本費新台幣30元。
  5. 舊簿找回時,請繳回戶政事務所作廢。

.申報期限:隨到隨辦。

.處理期限:隨到隨辦。

11.【申請改姓、改名】

.申請人:

  1. 本人。
  2. 法定代理人。

.應附繳證件及注意事項:

  1.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姓:
    • 被認領者(應附足資證明認領關係之文件)。
    • 被收養或終止收養者(應附足資證明收養關係或終止收養關係之文件)。
    • 原住民因改漢姓造成家族姓氏誤植者。(應附 日據時期戶口調查簿謄本、光復初次設籍謄本或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
    • 其他依法改姓者(應附依法得申請改姓之有關證明文件)。
  2.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名:
    • 同時在一機關、機構、團體或學校服務或肄業,姓名完全相同者(應附服務機關或肄業學校證明書)。
    • 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者(應附同名字直系尊親屬戶籍謄本)。
    • 同時在同一直轄市、縣市內居住六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者(應附同姓名者之戶籍謄本)。
    • 銓敘時發現姓名相同,經銓敘機關通知者(應附銓敘機關通知書)。
    • 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者(應附載有通緝書之公文或公報)。
    • 命名文字字義粗俗不雅或有特殊原因者。(依本款改名者,以二次為限。但未成年人第二次改名,應於成年後始得為之)應附光復後初次設籍部分戶籍謄本一份。
  3.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更改姓名:
    • 原名譯音過長或不正確者。
    • 出世為僧尼或僧尼而還俗者,得憑出世或還俗證明申請更改姓名。
    • 因執行公務之必要,應更改姓名者。
  4. 未成年子女改名,應由法定代理人(父母雙方)攜帶身分證、印章申辦,若一方辦理應附他方同意書。
  5. 有姓名條例第十二條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更改姓名:
    • 經通緝或羈押者。
    • 受宣告強制工作之判決確定或交付感訓處分之裁定確定者。
    •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經宣告緩刑或未執行易科罰金者。但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之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至執行完畢滿3年止。

.申報期限:隨到隨辦。

.處理期限:隨到隨辦(14歲以上更改姓名需向司法院、國防部查詢,以3天內辦畢為原則。

12.【出生登記】

.申請人:

  1. 以父、母、祖父、祖母、戶長、同居人或撫養人為申請人。
  2. 棄嬰或無依兒童得以兒童福利機構為申請人。
  3. 利害關係人(無上列一、二項申請人)
  4. 受委託人。

.應附繳證件及注意事項:

  1. 出生證明書。至非在醫院、診所或助產所出生無法提出出生證明書者,應提憑醫療機構開具之DNA親子鑑定報告書辦理出生登記。
  2. 戶口名簿、子女從姓約定書、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並請提供生父母結婚或同居日期)
  3. 在國外或大陸地區出生者,待嬰兒(十二歲前)回國後,持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發給之定居證或載有准予申辦戶籍登記之入國許可證副本辦理初設戶籍登記。
  4. 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
    • 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 子女已成年者,經父母之書面同意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 前二項之變更,各以一次為限。

  5. 委託他人申請者,應附委託書及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
  6. 以利害關係人身分申請者,應附繳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正本。

.申報期限::出生六十日內。

.處理期限:隨到隨辦。

13.【認領登記】

.申請人:

  1. 認領人。
  2. 認領人不為申請時,以被認領人為申請人。
  3. 利害關係人(無上列一、二項申請人)
  4. 受委託人(具有正當理由經戶政事務所核准者)。

.應附繳證件及注意事項:

  1. 一般認領:認領書(認領同意書)。
  2. 判決認領:法院判決書、判決確定證明書。
  3. 撫育認領:生父撫育證明文件。
  4. 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暨被認領人之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同時換領國民身分證者,應備證件請參考國民身分證核發應備證件)
  5. 非婚生子女已辦出生登記後再申請認領從父姓者,應提憑生父母約定書。
  6. 委託他人申請者,應附委託書及受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委託書在國外作成者,應經駐外館處驗證,在大陸地區作成者,應經海基會驗(查)證。
  7. 與外籍女子所生子女應提憑該外籍女子之受胎期間無婚姻狀況證明及認領同意書辦理,若生父為外籍男子則應提憑經法院公證之認同意書辦理。
  8. 被認領人在台無戶籍,可在認領人戶籍記事欄註記事實。
  9. 以利害關係人身分申請者,應附繳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正本。
  10. 被認領者生父母嗣後結婚,如欲變更子女姓氏,應依民法第1059條第二項第52條規定辦理。

.申報期限:三十日內。

.處理期限:隨到隨辦。

14.【終止收養登記】

.申請人:

  1. 收養人。
  2. 收養人不為或不能申請時,以被收養人為申請人。
  3. 利害關係人。(無上列一、二項申請人)
  4. 受委託人(具有正當理由經戶政事務所核准者)。

.應附繳證件及注意事項:

  1. 終止收養書約或法院判決書與判決確定書。(在國外發生之事實,需經當地駐外館處驗證並翻譯成中文經駐外單位驗證或法院驗(公)證,如駐外位僅就原文證件驗(認)證,應經我國法院或民間公證人辦理中文譯文認證)
  2. 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提憑法院許可終止收養裁定書及裁定確定證明書辦理。
  3. 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印章(同時換領國民身分證者,應備證件請參考國民身分證核發應備證件)
  4. 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關係,得由雙方合意終止之。
    前項終止,應以書面為之。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並應向法院聲請認可。
  5. 委託他人申請者(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經戶政事務所核准者),應附委託書、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委託書在國外作成者,應經駐外館處驗證;在大陸作成者,應經海基會驗(查)證。
  6. 以利害關係人申請者,應附繳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正本。

.申報期限:三十日內。

.處理期限:隨到隨辦。

15.【離婚登記】

.申請人:

  1. 協議離婚:當事人雙方。
  2. 判決離婚:當事人之一方(雙方均不申請時,可由利害關係人申請)。
  3. 受委託人﹝具有正當理由,經戶政事務所核准者﹞。

.應附繳證件及注意事項:

  1. 協議離婚:離婚協議書(二人以上證人簽章)、調解離婚書(經法院核定)。
  2. 判決離婚:法院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書﹝如係大陸法院判決離婚者,應經我國法院認可,其離婚日期溯至大陸地區離婚判決確定日期﹞。
  3. 大陸地區調解離婚者:大陸人民法院民事調解書及送達憑證(以調解離婚送達即生離婚效力)。
    大陸地區自願離婚者:大陸政府機關出具之離婚證或解除夫妻關係證明書。
  4. 國外離婚者,書約需經當地駐外館處驗證。(有加註「符合行為地法」以行為地所規定之離婚生效日為準,若未加註「符合行為地法」需依我民法所規定之方式離婚,以完成戶籍登記為生效日),如係外文者應翻譯中文經外交部或地方法院驗證。如委託代辦者,授權書或委託書亦應驗證。
  5. 國外之證明書件應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大陸地區之證明書件應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
  6. 當事人之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印章、2年內新式相片1張。
  7. 委託他人申請者,應附「委託書」及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委託書或授權書在國外作成者應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在大陸地區作成者應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查)證。
  8. 以利害關係人申請者,應附繳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正本。
    註:

    1.兩願離婚,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始生效。
    2.未成年人離婚,應經法定代理人同意(父母雙方)。

.申報期限:三十日內。

.處理期限:隨到隨辦。

16.【遷入登記】

.申請人:

  1. 遷入本人、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所有房屋或無償借住他人房屋者,憑房屋所有權狀或最近一期之房屋稅單或最近六個月內之買賣契約書或其他足資證明所有權之證明文件辦理。
  2. 遷入本人、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所租賃之房屋者,除提憑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之租賃契約書者外,如提憑未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之租賃契約書者,應同時檢附出租人之房屋所有權狀或最近一期之房屋稅單或最近六個月內之買賣契約書或其他足資證明所有權之證明文件辦理。如個案情形特殊,租賃契約書仍應繳驗正本外,出租人所有權之證明文件得以經房屋所有權人註記與正本相符並簽章之影本代替。
  3. 利害關係人(無上列一、二項申請人)
  4. 受委託人。

.應附繳證件及注意事項:

  1. 由他戶籍管轄區域遷入三個月以上時應為遷入登記。(在台原有戶籍憑蓋有入境章戳之入境證副本或我國護照)
  2. 雙方戶囗名簿、遷入者國民身分證、1年內新式相片1張、及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
  3. 遷入工廠、商店、寺廟、機關、學校、其他公共處所者,憑戶長或主持人或管理人之同意辦理。
  4. 提憑本人、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所繳納最近六個月內之水電或瓦斯費收據辦理。
  5. 有居住之事實而無法提出上列證明文件者,得經警勤區員警或戶政事務所人員查實後辦理。
  6. 委託他人申請者,應附「委託書」及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
  7. 以利害關係人身分申請者,應附繳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正本。
  8. 在台原有戶籍人民遷出國外,持憑外國護照入境不得辦理遷入登記。
  9. 入境人口須於三十日內辦理遷入登記。
    註:

    戶政資訊電腦化後請直接至遷入地戶政事務所申請遷入登記不必返回原戶籍地辦理遷出登記(應附當事人原戶籍地戶口名簿、戶長或本人印章)。

.申報期限:三個月又三十日內。

.處理期限:隨到隨辦。

17.【遷出(出境)登記】

.申請人:

  1. 本人( 法定代理人 )、戶長。
  2. 受委託人。
  3. 利害關係人(無上列一、二項申請人)
  4. 出境人口之遷出登記,得由戶政事務所代辦。

.應附繳證件及注意事項:

  1. 遷出戶籍管轄區域三個月以上應為遷出登記,持戶口名簿、遷出者國民身分證及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 簽名 )( 並參閱遷入登記),請直接向遷入地戶政事務所申請登記,無須返回原戶籍地辦理。
  2. 出境滿二年人口由戶政事務所逕為代辦遷出國外登記。
  3. 凡當事人已出境,雖未滿二年,持憑出境日期證明書,經戶長申請遷出國外仍可辦理。
  4. 證明文件須繳驗正本。
  5. 出境人口出境後之遷徙登記,不論單身戶或戶內人口,均由遷入地戶政事務所辦理撤銷遷入登記後通報原遷出地戶政事務所辦理撤銷原遷出登記,同時辦理出境遷出登記。
  6. 委託他人申請者,應附「委託書」及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委託書或授權書在國外作成者應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在大陸地區作成者應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查)證。

  7. (同時換領國民身分證者,應備證件請參考國民身分證核發應備證件)

.申報期限:三個月又三十日內。

.處理期限:隨到隨辦。

18.【廢止登記】

.申請人:

  1. 當事人。
  2. 原申請人。
  3. 受委託人。
  4. 利害關係人。(無上列一、二申請人時)

.應附繳證件及注意事項:

  1. 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2. 有關證件或核准廢止(註銷)之公文。
  3. 當事人身分證、戶口名簿(以利害關係人身分申請無法提出者可免附)。
  4. 委託他人申請者,應附委託書;以利害關係人身分申請者,應另繳利害關係證明文件,委託書在國外作成者,應經駐外館處驗證,於大陸地區作成者,應經海基會驗(查)證。

.申報期限:隨到隨辦。

.處理期限:隨到隨辦。

19.【門牌證明】

.申請人:

  1. 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
  2. 受委託人之國民身分證、印章、委託書。
  3. 門牌證明申請書。
  4. 房屋所有權狀或繳納房屋稅憑證驗正本。(驗畢歸還)。
  5. 足資證明與當事人有利害關係之證明文件。(以利害關係人身分申請者)。
  6. 門牌證明工本費20元。

.應附繳證件及注意事項:

  1. 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2. 有關證件或核准廢止(註銷)之公文。
  3. 當事人身分證、戶口名簿(以利害關係人身分申請無法提出者可免附)。
  4. 委託他人申請者,應附委託書;以利害關係人身分申請者,應另繳利害關係證明文件,委託書在國外作成者,應經駐外館處驗證,於大陸地區作成者,應經海基會驗(查)證。

.申報期限:隨到隨辦。

.處理期限:隨到隨辦。

20.【印鑑登記及證明】

.申請人:

  1. 當事人。
  2. 受委託人。
  3. 法定代理人。

.應附繳證件及注意事項:

  1. 申辦印鑑登記:
    • 年滿二十歲之成年人及有行為能力之當事人須親自辦理;未成年人申請印鑑登記及證明應由法定代理人辦理,父或母無法共同代辦時,應加附他方未到場法定代理人同意書。
    • 當事人國民身分證、印鑑章。(由法定代理人辦理者,須另外附繳法定代理人國民身分證、印章)。
  2. 申辦印鑑證明:
    • 當事人親自辦理者,應繳驗國民身分證、原登記印鑑章(如委任他人辦理者,應出具委任書及委託人原登記印鑑、受委任人國民身分證、印章)。
    • 未成年人申請印鑑證明應由法定代理人辦理,父或母無法共同代辦時,應加附他方未到場法定代理人同意書。
  3. 監所收容人辦理印鑑證明,委託他人辦理其委託書應經監所證明。
  4. 在營軍人得由所屬連級以上部隊長核轉辦理。
  5. 當事人在國外委託辦理者,其委託書或授權書,應經我駐外館處或代辦機構之驗證始得辦理。
  6. 申辦印鑑登記變更、註銷及印鑑證明每次、張,新台幣 20 元。
  7.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登記之印鑑視同註銷:
    • 喪失國籍。
    • 經禁治產宣告。
    • 死亡或經死亡宣告。
    • 遷出原戶籍管轄區者;但遷出國外者,不在此限。

.申報期限:隨到隨辦。

.處理期限:隨到隨辦。

21.【請領國民身分證】

.申請人:

  1. 本人。
  2. 法定代理人。

.應附繳證件及注意事項:

  1. 印章、戶口名簿、當事人最近二年內所攝彩色,脫帽、未戴有色眼鏡,眼、鼻、口、臉、兩耳輪廓及特殊痣、胎記、疤痕等清晰、不遮蓋,相片不修改,足資辨識人貌,直4.5公分,橫3.5公分,人像自頭頂至下顎之長度不得小於3.2公分及超過3.6公分,白色背景之正面半身薄光面紙相片1張,不得使用合成相片。
  2. 未成年人(十四歲以上)請領國民身分證,由當事人親自申請或委託法定代理人申請,但未滿十四歲者由法定代理人為之。
  3. 法定代理人不能共同申辦未滿十四歲者之身分證時,應附他方同意書。
  4. 補領身分證須當事人親自到場辦理。 申請補證當事人如果持貼有照片,清晰可確認為當事人,且具公信力之政府機關核發之證件,如護照、退伍令、畢業證書〈有照片〉,等可縮短發證時間。
  5. 因患重大疾病或不能行走,致無法親自辦理補發者,得檢具醫師或里、鄰長之證明書並出具委託書,委託其配偶或已成年之直系血親代為申請,亦可至本所申請到宅服務。
  6. 初、換領工本費50元,補領200元。
  7. 補領新身分證者,於舊證尋獲時,請繳回戶政事務所作廢。

.申報期限:隨到隨辦。

.處理期限:隨到隨辦。